近日,我被抽调配合驻县财政局纪检组参与调查某局一干部“同城宴请”问题。在制定初核方案、启动了相关程序后,我们随即找到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谈话。
“请你把这个就餐报销的事情详细的说一下?”
“由于一些原因,我们将会议时间推迟了,下午会议结束的很晚,我们就安排了晚餐,预定了三桌,没有同城人员就餐,只有相关业务服务公司、乡镇参会人员就餐。”
通过与经手人何某和负责人程某的谈话,两人给出的解释基本一致,谈话未能获得较好的进展。
没有同城人员就餐,那就餐人数就不多,为什么会有三张菜单,而且每桌的菜品不一样?其中肯定有问题,我心中不禁疑惑。
由于与当事人的谈话,未能获得较好的效果,我决定转变思路,从外围寻找证据,锁定事实,到时候不怕他们不说出实情。
我再次翻看会议餐费报销相关附件资料,发现此次会议为县级会议,按照规定,县级会议必定有会议通知;但由于时间间隔太久,很多与会单位已经无法找到当时的会议通知存根。最后翻看了大量档案资料后,我们在县财政局找到了当时的会议通知存根。然后再通过向相关单位和乡镇参会人员了解情况,最终我们作出判断,此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与何某、程某所说完全不吻合,程某和何某隐瞒事实,企图蒙混过关。
我们再次找到程某谈话,要求其如实说明情况,在充足的证据面前,程某沉默了,最终说出了实情。原来程某在2017年负责组织召开了一次会议,会议在晚上结束,便安排了晚餐,但由于超标准接待了,程某就安排工作人员何某制作虚假的会议材料,“移花接木”将此次会议的餐费以另一个会议的名义进行了报销。
最终,程某、何某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 精神被县纪委立案审查,并受到了党纪处分。
通过参与此次的核审查,我深刻体会到,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遇到在调查对象身上不能有所突破的情况下,要学会转变思路,另辟蹊径,从外围进行摸排,锁定事实,最终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让核查对象不得不如实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