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风纪》刊发张华志署名文章:在学思践悟中贯彻执行《问责条例》

来源: 时间:2016-08-22 17:12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作为我们党制定的又一部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进一步夯实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石,向全党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利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该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学思践悟,推动《问责条例》执行到位、落地生根。

学,就是学深学透、真学真用。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问责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问责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一要早宣传。通过报纸、网站、杂志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生动活泼的宣传报道,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努力营造学习贯彻《问责条例》良好氛围。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习,牢固树立制度面前没有特权、纪律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以上率下,进而带动全体党员遵规守纪。二要早学习。将《问责条例》纳入各类培训重要内容,做到真学、真懂、真用。针对机关、农村等不同领域党员干部的不同需求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各种载体,通过学习研讨、知识测试、以案释纪等方式,让《问责条例》从“文件”走向“文化”,从“会场”走向“广场”,营造学习贯彻的浓厚氛围。三要早督查。加强对《问责条例》学习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以贯彻《问责条例》为契机,勇于铁面问责,唤醒责任意识,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思,就是深思细谋、入脑入心。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到《问责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保证党的领导坚强有力,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一是完善党内法规。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迫切需要整合规范问责制度,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这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是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更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二是唤醒责任意识。制定出台《问责条例》,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正是对实践创新的提炼和固化、对突出问题的回应和破解,有利于深化标本兼治,充分发挥问责的治本功用,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既是对党章的生动贯彻,又是将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进一步压实。三是激发担当精神。《问责条例》聚焦从严治党、突出政治责任,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关键少数”,体现党纪特色、做到务实管用,明确了问责的主体和对象、方式和方法等,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展开问责,凸显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释放出从严管党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

践,就是知行合一、严管严治。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纪检监察机关要用好问责利器就必须“真枪实弹”,层层传导压力要保证“畅通无阻”。一要强化“刚性约束”。狠抓《问责条例》的贯彻执行,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问责时刻没有例外,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做到有错必问、有过必责、有责必惩,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使制度真正成为硬约束而不是“软皮筋”。二要克服“好人思想”。要以担当精神抓好《问责条例》的贯彻落实,要严字当头、实字打底,抓严管严、抓实抓好,坚持一碗水端平、一把尺子量到底,杜绝特殊化和“破窗效应”,尤其是对于那些在执行制度方面失职失责的,要敢于碰硬、敢于亮剑,坚决做到执纪必严、失责必究,让党纪党规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发挥震慑作用,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三要抓住“关键少数”。《问责条例》突出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同时,《问责条例》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问责落实的督促,督促领导干部把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层层传导压力,把责任落到实处。

悟,就是悟道明理、落实落地。

《问责条例》对谁来问责、对谁问责、什么情形要问责、如何问责等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问责条例》,要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六种问责情形,体现纪法分开。具体规定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需要问责的情形,前5条是主体内容,第6条是兜底条款,紧扣全面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同时也与行政问责事项区分开来,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体现了坚持依规治党,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二是七种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在问责实践中,可以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双管齐下”。三是规定问责时限,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决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真正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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