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鱼县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主任彭克华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14年,时任嘉鱼县房管局副局长彭克华把关不严,签批报账9400元虚假公务接待费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潘家湾镇司法所所长任长明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任长明在担任潘家湾司法所所长期间,造成社区矫正对象脱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余码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吴友英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新街镇余码头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在咸宁市委组织部和县委主要领导先后暗访时均大门紧闭,吴友英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潘家湾镇卫生院院长田应军、副院长魏水洪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潘家湾镇卫生院职工赵某等人私自购销生物制品并获利,田应军作为潘家湾镇卫生院院长负有领导责任,魏水洪作为潘家湾镇卫生院副院长负有直接责任,田应军、魏水洪受到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