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实信访举报澄清工作办法(试行)》

来源:嘉鱼县纪委监委网站 时间:2021-02-09 08:39

各镇纪委,嘉鱼经济开发区纪工委,县纪委监委机关各室(部)、派出纪检监察组:

经县纪委监委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同意,现将《失实信访举报澄清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嘉鱼县纪委

                                                                          嘉鱼县监察委员会

                                                                           2019年12月20日

失实信访举报澄清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合法权益,鼓励和保护党员干部、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干部担当作为、锐意进取,促进全县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通知》《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委员会印发〈关于鼓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组织、党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所规定的监察对象,受到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经核查确属错告、诬告或其他不实举报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作出认定结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澄清。

第三条所谓错告,是指并非出于故意而造成检举、控告失实的行为。群众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违纪违法和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问题,往往由于了解情况的局限性和观察问题的片面性,或由于调查研究不够,偏听偏信而造成检举、控告失实。对于错告的信访举报人,纪检监察机关要向其说明事实真相,进行提醒教育,正确引导。所谓诬告,是指有意捏造事实,无中生有,以陷害他人为目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的检举、控告行为。诬告是一种违纪违法行为,应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条 失实信访举报澄清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准确。

(二)坚持激励担当、保护权益原则。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保护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合法权益,努力消除失实信访举报造成的不良影响,形成保护干事者、支持担当者的良好局面。

(三)坚持客观公正、不枉不纵原则。坚持审慎求实、从严审批,规范实施,维护澄清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第五条不实信访举报澄清工作一般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办理、谁澄清”的原则进行办理。

(一)县纪委监委所承办的信访举报件,经查发现举报的问题与核查认定的事实不符或严重失实的,由本委承办部门征求被举报人意见后,经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审核,报请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再由本委承办部门予以澄清。本条规定的本委承办部门是指县纪委监委承办信访件的相关室(部)、派出纪检监察机构。

(二)镇纪委所承办的信访举报件,经查发现举报的问题与核查认定的事实不符或严重失实的,由该镇纪委征求被举报人意见后,经镇纪委主要领导审核,报请镇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再由镇纪委予以澄清。

(三)其他单位所承办的信访举报件,经查发现举报的问题与核查认定的事实不符或严重失实的,由该承办单位征求被举报人意见后,经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报请该承办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再由该承办单位予以澄清。

    第六条适用澄清的主要情形:

(一)信访举报反映问题全部失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经查部分属实,但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应当予以澄清的;

(三)其他确有必要予以澄清的。

   第七条开展澄清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会议上予以澄清;

(二)在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员代表大会、群众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上予以澄清;

(三)在“嘉鱼县纪委监委网站”向社会公开予以澄清;

(四)党内条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失实信访举报澄清工作分为提交审核、报请审批、组织实施等三个阶段。

(一)提交审核阶段。信访举报核查结束后,核查该信访举报件的承办单位认为符合澄清条件的,应当向被反映人反馈征求意见,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关领导审核。必要时可提交县纪委监委案管室、审理室会审,或经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同意,提交县纪委监委机关信访举报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审定。

(二)报请审批阶段。由承办单位填写《失实信访举报澄清审批表》,明确澄清方式,并附信访举报初核报告、澄清通报等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报请审批。

(三)组织实施阶段。澄清工作经审批后,由承办单位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澄清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澄清材料分别向有关部门报备。报备材料主要包括《失实信访举报澄清审批表》、失实信访举报澄清通报、失实信访举报澄清记录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承办单位印章。澄清材料原件要载入调查案卷归档。

第九条不适用澄清的情形:

(一)反映的问题经核查确系反映不实,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反映的问题既不能查实,又不能排除的;

(三)其他不适用澄清的情形。

第十条对核实属于错告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信访举报人反馈核查情况;对核实认定为诬告的,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各承办单位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受理办理信访举报件,对失实信访举报需要澄清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及时予以澄清。澄清情况分别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报备。使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在评先评优、提拔交流使用中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嘉鱼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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