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县委始终把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做到“三个坚持”,带头担起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之责。
坚持率先垂范,强化责任意识。县委坚持力度统一,今年先后9次召开县委常委会,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县委书记不当“甩手掌柜”,带头部署重要任务、过问重大问题、协调重点环节、督办重要案件,今年先后10余次深入乡镇和部门调研督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向纪委批示、批转、交办工作52件次。县委常委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分别与分管单位建立目标管理机制,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就延伸和落实到哪里。
坚持上下联动,拧紧责任链条。围绕“知责、明责、履责、问责”,压实主体责任,分类构建县委常委班子,县人大、政协和“一府两院”党组,各镇和县直部门党委(党组)三个层级的责任体系,并将全年5大类58项工作明确到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建立起层层负责、逐级落实的责任链条。
坚持制度先行,确保责任落实。建立健全“两个责任”定期报告、述职述责述廉、“两个约谈”、“两个询问”、巡察督查等制度,倒逼责任落实;坚持每半年由县委常委、党员副县长带队,对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严格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强化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今年以来, 9名党委(党组)书记向纪委全会述职述责述廉并接受评议,约谈、函询79人次;对4名拟提拔任用干部进行了否决,67名干部被取消评先表彰资格,2家单位因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年度目标考核直接一票否决。(李劲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