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着力提升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3)》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法定量化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4〕13号)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于5月份启动我县城乡低保清理核查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对全县城镇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核查,农村低保对象全部进行年度评议。健全和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全面提升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基本实现“对象认定准确、程序操作规范、动态管理有效、资金发放及时”的目标,促进城乡低保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
2、分级负责、分级落实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4、按标施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原则。
三、核查内容及重点
(一)核查内容:一是保障对象的准确性。按照城乡低保纳入条件和要求,准确核定申请救助家庭收入、财产、支出情况,将符合条件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及时清退不符合低保条件对象。二是操作程序的规范性。规范个人申请、村(居)委会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工作程序,严格民主评议、审核、审批“三榜公示”,做到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资金“三公开”;三是过程管理的规范性。救助政策、分类管理、动态管理、资金管理、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符合省、市、县要求,救助信息数据录入准确规范;四是资金发放的及时性。城乡低保资金按月发放,配套资金足额到位,无滞留、挪用、挤占、套取、虚报冒领低保金等行为。
(二)核查重点:清理核查工作根据低保对象户籍、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条件开展,对城乡居民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保尽保;对家庭经济收入明显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退尽退。严格清理核查以下情况:
1、村(社区)干部、低保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享受低保,未经备案审查的;
2、家庭经济条件好转,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如原因子女未成年需抚养、求学造成困难,现子女成年已就业的;孤儿成年已就业的;原因病致贫现已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等;
3、家庭成员为国家公职人员,在各类国有、集体、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临时工作,家庭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
4、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商业保险金额较高,家庭成员中有领取退休金、大学毕业或成年已正常就业,且家庭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
5、拥有两套以上房产、拥有机动车辆、从事个体工商户等家庭生活条件明显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
6、在享受低保期间购房、建房、装修现有住房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或添置小汽车、高档电器、贵重首饰的;
7、将父母亲单独分户推卸赡养义务;有多名法定赡养人,且法定赡养人中有一户有赡养能力的;有法定抚(扶)养人且法定抚(扶)养人有抚(扶)养能力的;
8、外出经商、务工或离开本行政区域超过1年以上,不能准确掌握其家庭经济收入的;
9、凡在就业年龄内,未按最低工资标准(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1020元)估算收入的(因残疾、特殊疾病并有特殊情况证明的除外);
10、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11、低保对象已经死亡的;
12、其他不符合我县低保政策规定的家庭。
五、核查方法及步骤
核查、清理、评议工作从2014年5月上旬开始,6月30日结束,分为宣传发动、入户调查、民主评议、联审联批、归档整理五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2014年5月1日—5月10日)。
1、组建专班。各镇人民政府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镇低保清理核查工作领导小组,按一村(社区)一个核查专班、每个专班必须由一名副科级镇干部牵头、两名工作人员组成的要求,组织开展清理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和专班文件于
2、组织培训。县民政局对各镇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进行集中业务培训;各镇组织清理核查专班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并由民政局包保专班人员讲解核查程序,评议规范及各种表格的填写。
3、营造氛围。充分运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城乡低保清理核查各阶段工作进行追踪报道,通过张贴宣传单、发放明白纸、设立政策咨询台等方式来提高群众对城乡低保清理核查工作的知晓率,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氛围。
4、自查自纠阶段。各村(居)委会对照“核查重点”及“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制度”,检查本辖区低保对象确定是否准确,是否存在“人情保”、“关系保”、“福利保”、“冒领保”及“漏保”等不规范现象,及时进行清理和整改。于
(二)入户调查(2014年5月11日—5月31日)。
各镇应在村(居)委员会协助下,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核查,对所有城乡低保家庭必须做到“家家登门、户户核实、人人见面”,重点核查家庭生活状况、收入情况、就业情况、开支情况,填写《入户调查表》、《家庭收入与财产情况声明》等相关资料,并通过群众座谈、邻里访问等方式,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必须“一户一表”,登记家庭所有直系亲属身份信息和基本情况,内容要真实可靠全面,做到“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
(三)民主评议(2014年6月1日—6月12日)。
在完成入户调查的基础上,由县民政局统筹安排各镇低保民主评议日,各村(居)委会在镇低保民主评议日统一召开民主评议会。县民政局工作专班分为8个小组,参加所有村的民主评议,县纪委进行巡视、督查。
民主评议在镇政府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进行,由镇驻村干部主持。评议小组成员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党员代表、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组成,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民主评议会必须做到5个要求:①入户调查资料齐全;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议小组成员参加;③做好评议记录,评议小组成员签字真实有效;④设置简单会标,并拍照存档。⑤评议结果及时公示并拍照存档。
(四)联审联批(2014年6月13日—6月30日)。
各镇政府对村(居)级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后确定并上报的对象,要组织力量随机入户复核(入户率不能低于20%),并加强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在此基础上,镇政府召开低保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并在镇低保公开栏、村低保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同时对镇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并于
县民政局汇总各镇情况,对各镇、村(居)委会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会同镇政府进行联审联批,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作出审批决定。将审批结果在镇、村低保公开栏进行常年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保障对象姓名、保障金额、保障人数等。对被调整、取消的低保对象,还需要公示其被调整、取消的原因。
(五)归档整理阶段。
按照县、镇、村(居)三级低保档案“一户一档、分类建档”的管理办法,县社会救助局应当将每个低保家庭的基本信息资料编制成册,妥善存档,建立健全城乡低保档案。
各镇民政办应将以下资料保存归档:全镇低保金发放花名册(台账);各村民主评议记录,民主评议情况汇总表;来信、来访、举报登记本;各级低保工作文件、表、册,及其他相关资料;低保户对象一户一档资料。
村(居)委会应将以下资料保存归档:全村低保金发放表;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本;民主评议意见表;民主评议汇总表;其他有关资料。
各镇在7月底前完成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保证录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为加强城乡低保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嘉鱼县城乡低保清理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副县长魏萍任同志组长,县纪委副书记王秀群同志及县民政局局长李德林任同志副组长,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社会救助局局长黄加强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城乡低保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镇、县直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次清理核查工作,要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实施方案,完善配套措施,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在核查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不得拒绝、拖延核查清理工作,不得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数据。
2、密切配合。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要按照此《方案》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安排专人配合抓好城乡低保核查工作,确保与民政部门核查工作的联系对接,按时完成任务。
3、维护稳定。各镇、村(居)委、有关部门要做好核查清退对象的思想工作,防患于未然。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具体理由,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安抚工作。要及时调查处理信访举报问题,对矛盾突出的问题,积极引导,妥善处理,防止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4、严肃纪律。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实行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监督。对核查工作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核查工作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县纪委举报电话:6355826;县民政局举报电话:6353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