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刊发程良胜同志署名文章

来源: 时间:2015-12-29 08:30

贯彻两部党规是实现“四种形态”的关键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认真贯彻中共中央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实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两部党规是实现“四种形态”的制度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已经成为新常态,中央重拳频出,惩治腐败力度丝毫不减,查处了一大批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成效显著,党风政风社风随之清朗,党心民心也为之大振。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例如从巡视发现的问题来看,各地普遍存在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一些区域、领域甚至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从这个角度出发,按照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原则,“四种形态”更像是给当前乃至今后反腐败工作做出的一个理念层面的顶层设计。

当然,任何一种理念的推行,都需要有与之合拍的制度支撑,否则就是无米之炊。“四种形态”系统全面地对党员干部的不同程度违纪问题提出了科学合理的处理原则,但具体如何把纪律挺在前面,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无疑需要在制度设计层面作出全面而细致的部署。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从这个层面看,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实现“四种形态”的十分重要的制度基石。全体党员、干部真正把《准则》和《条例》学懂悟透,牢记各项廉洁自律要求和党的纪律底线,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绝不越雷池一步,实现“四种形态”必然是水到渠成。

两部党规是实现“四种形态”的最新武器。新的反腐形势,需要新的反腐理念和新的应对措施。理念层面,“四种形态”对于挺纪在前、执纪必严,以纪律建设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丰富实践价值。它既体现了中央对治理贪腐的信心、决心和能力,而绝不是对贪腐“零容忍”和“高压态势”的放松和退缩,也体现了防微杜渐、宽严相济和教育与惩处并重的干部管理新原则。措施层面,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最新的行为规范和指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它们的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毫无疑问也是贯彻落实“四种形态”最新的有力武器。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政从政若干准则》和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比,均存在明显变化。例如修订后的《准则》,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内容紧扣“廉洁自律”,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修订后的《条例》则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尤其是新修订的《条例》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方面的问题增加到了“廉洁纪律”一章中,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实践成果的有效固化,使执行八项规定、反对“四风”上升到了党内法规保障的层面上,对下一步继续遏制“四风”问题蔓延起到了“有规可依”的作用。这些变化都与“四种形态”突出强调的“全面从严治党,要管全党、治全党”理念是一脉相承的。全体党员、干部都必须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作为一项新的重大政治任务,作为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重要抓手,作为加强纪律建设的根本遵循,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使“四种形态”早日全面落地。

两部党规是实现“四种形态”的行动指南。“四种形态”如同给纪律之尺打上“四道刻度”,表面上衡量的是违纪行为,指向的却是深层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因此,一方面各级党委都要积极行动,每位党员、干部都要回归原点,牢记入党誓言,牢记党员身份,思想和行动上都要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另一方面,作为党和政府专司党纪政纪监督的纪检监察机关应聚焦聚焦再聚焦,围绕“四种形态”,进一步深化“三转”, 将“四种形态”落实到实际中去,该批评就批评、该问责就问责、该处理则处理,做到该出手时就出手。

就纪检监察机关而言,在具体的监督执纪过程中,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重要的行动指南。例如《条例》的突出亮点之一是开列了“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将一些抽象的要求规定具体化、形象化,更加助于对《条例》的学习理解,也有利于实际操作。以往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过程中,由于有一些违纪行为在原《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不易量纪的现象,也出现了不同地区对同一违纪行为量纪标准不一致的情况,这大大降低了《条例》执行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为了杜绝这类问题,《条例》明确列出“六大纪律”的“负面清单”,特别是对一些新出现的违纪行为也进行了规定,真正实现了有纪可依,执纪有据。此外,按照纪法分开的修订原则,《条例》删除了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删除与国法相重复的内容后,如何追究党员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党纪责任,《条例》区别了五种不同情况,用专门条款分别作出了规定,实现了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这些都有利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定位、依规办事,防止“灯下黑”,提高监督执纪的效率和效果。

(作者系咸宁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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