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细化,充分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在“分则”部分,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十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纪检监察干部就是要使《条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帮助党员守住不可逾越的底线。
守好底线,严以修身。纪检监察干部要坚守党章赋予的职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定位,既要立足当前,聚焦目标任务,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又要着眼长远,坚持标本兼治,把纪律挺在前面,监督检查党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要克服能力不足的危险,切实转变惯性思维,从线索处置、纪律审查到执纪审理各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准绳,真正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情况作为检验评价工作的标准,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聚焦主业,守土有责。《条例》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为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明确了对照的标准、提供了衡量的尺子,使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有规可依、有据可循。执行《条例》,决不能只是墙上挂挂、嘴上说说,必须一把尺子量到底、一寸不让。纪检监察干部要把《条例》融入日常管理监督中,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必须咬住不放、一抓到底,在坚持和深化中形成习惯。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在严明纪律中体现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纪检监察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敢于负责、敢于较真,同一切违反纪律的行为作斗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纪严于法,善做善成。原条例中纪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内容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重复,造成极个别情况下出现以纪代法、越俎代庖的情况,这无疑让党员身份成为了不法者的“保护衣”。新条例把纪律的“底线”放在了桌面上,删除了与刑法等重复内容,区别五种不同情况,用专门条款分别做出规定,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党员、党组织的纪律处分层次分明,同时列出5减轻3加重,从点滴上严抓严打,从小错抓起,不给任何不作为党员“投机取巧”的机会。纪检监察干部要坚持纪法分开,聚焦主责主业,确保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既分工协作又相得益彰,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强大合力。要坚持纪在法前,不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加强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发现苗头及早提醒、违反纪律及时处理,形成事前有预防、事中有管控、事后有惩戒的常态化体系。要坚持纪严于法,结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坚决纠正随意变通、恶意规避、无视制度等现象,突出党员和党组织区别于普通公民的政治责任,督促全体党员模范遵守党规党纪。(作者系县纪委驻县住建局纪检组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