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照执行。在这里,我就学习和领会《准则》、《条例》精神实质的情况,谈几点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加强学习,做一名知纪人
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全面从严治党重新树立了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按照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监督执纪,为党纪加码,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更加具体化,从小抓起,从早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我作为一名纪检干部,同时也作为从严治党的执行力量,一定要把学习《准则》和《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自己必须先学一步,深学一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举措抓好学习贯彻,学懂弄通、学思践悟,全面掌握《准则》和《条例》的内涵和要求,只有通过学习提高执纪监督问责的能力,才能真正使纪律“立起来、严起来”。如《准则》、《条例》明确增加了一些违纪条款,如廉洁纪律方面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边人员谋利等;在违反群众纪律方面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等,在工作纪律方面增加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在违反生活纪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内容,这些内容只有通过了学习真正理解和掌握,才能推动全镇上下关注两个党规,让全镇党员干部知晓其内容,为贯彻两个党规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以学习的成效引领和推动鱼岳镇纪检监察工作,真正提升执纪监督问责能力。
二、认真履责,做一名守纪人
“惟正己可以化人,惟尽己可以服人。”我们纪检监察干部作为监督党员的党员,要做遵守党规党纪的示范者,党纪党规不让做的坚决不做,让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带头遵守和执行好《准则》和《条例》,真正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赢得党和群众的信任。《准则》强调自律,重在立德;《条例》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首先我作为一名普通党员要警钟长鸣,时刻警醒自己,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一个共产党员的本色,坚决按照两个党规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坚决不给自己和别人开口子、留口子,决不放松要求,在制度面前没有例外。同时我也作为一名纪检干部更要按照“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坚决维护两个党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自觉模范带头守纪,以推动鱼岳人民崇廉尚洁、遵纪守法成为自觉。我们从知纪到守纪,严格要求自己,从“以法律为底线”转变为“以纪律为标尺”,从“惩处极少数”转变为“管住大多数”,从“突出以治标为主”转变为“注重以纪律治本”,都是要求我们自觉守纪。真正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
三、严格要求,做一名执纪人
《准则》、《条例》为党员领导干部严格区分了纪律和法律,把视角面向全体党员。我作为一名纪检干部在切实提升执纪理念、转变执纪方式、强化执纪担当同时,要从“查违法”转向“盯违纪”,做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坚守“六大纪律”,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案件审理、案情通报等各个方面都要体现《准则》、《条例》的规定和精神。深刻理解、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违纪即查,使纪律规矩真正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决不让党内法规成为“变形金刚”。党规党纪的严肃性不容挑战,必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四种形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使纪律规矩挺起来、严起来、硬起来。从严治党不等于抓几个腐败分子,而是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既要抓大不放小,又要不以小概大,既要“拔烂树”,又要“治病树、护森林”。我们还要创新执纪方式, 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情况作为检验评价工作的标准,进一步转变执纪方式,突出执纪重点,在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纪行为的同时,坚持抓早抓小、关口前移,更多地运用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开展执纪,更要在严明纪律中体现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我们纪检干部是纪律维护的捍卫者。既然党章赋予我们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那么捍卫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就要靠我们执纪人。我们就更要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查处、敢于问责,对违纪行为实现“零容忍”,切实维护党纪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准则》、《条例》的修订印发,是我们全面治党的一件大事,也是我们纪检干部自觉落实监督责任,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我们纪检干部在执行纪律时,要发挥准则和条例的“治本功能”,在贯彻执行上下功夫。只有强化责任担当,坚持了铁面执纪问责,切实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严肃查处违反准则和条例的行为,使之动辄得咎,防止了“破窗效应”,让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我们纪检干部才能真正有位有为。(作者系鱼岳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