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010年1月,中共中央分别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10余年后的2015年10月,《条例》和《准则》修改完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比两部党内主要法规修订前后内容,有非常大的改变,我个人认为是中国共产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领域的一件大事,是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阶段性成果,具有重要的意义。普通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在认真研读的基础上,领悟其精神实质,即党中央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战略布局,决定和勇气,以及路径和方法,而不是仅仅拘泥于对具体章节条文的认知。我自2007年底担任乡镇纪委书记至今,即将有8个年头,历年来镇纪委给予党纪处分的农村基层党员将近30人,尤以近两年最多,且有案情越发复杂,案值越大之势。党内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形势确实不容乐观,查办案件的震慑作用有限。
一叶而知秋,随着十八大以来各个层次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不断呈现,饱和式宣传,我们对党的反腐败形势的认识几乎不能简单用“严峻”两字来概括。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迫在眉睫。《条例》、《准则》的颁布,正是党中央对当前反腐败形势的精准把握而作出的“治本”之努力。具体来讲,我本人有三个方面的体会:
一、追根溯源,重拾党章
《条例》、《准则》都是根据《党章》修订的,是《党章》的具体化。现行《党章》历经七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通过为2012年1月14日。《党章》是我党治党管党的根本大法,是我党治党管党的集体智慧结晶,本次《条例》、《准则》修订,就是紧扣党章中对党员的要求,党员的起步线是纪律,而不是法律。《党章》第一章第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第七章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准则》修改前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修改后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准则》修改首先在名称上紧扣“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即“自律”;在范围上从党员干部扩大到广大普通党员,与《党章》同步,不存在抓少数放任多数或抓多数放任少数的问题,确保党的肌体纯洁性。
党员在自律的基础上要“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就是明确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因此,在《条例》、《准则》修订过程中,明确坚持“纪律姓纪”的原则,大刀阔斧地砍掉了与法律重复的部分,是脱胎换骨的修改,在党的法规制度建设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因此,我个人认为《条例》、《准则》的修订,在形式上表现为适应新形势从严治党的要求,同时可以从更深层次上理解为回归《党章》、重申《党章》和正确地诠释《党章》,表明党中央重拾党章、从严治党,重构政治生态、重建政治信仰的伟大勇气和决心。
二、正面倡导,德法兼治
原《准则》共4个部分、18条、3600余字,修订后共8条、309字,篇幅一下子少了90%以上。现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主要规定的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属于“负面清单”,许多条款与《条例》和国家法律重复。同时,现行《准则》适用对象过窄,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且只针对廉洁从政方面,未能涵盖全体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总体要求。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在对象上做“加法”,实现了对全体党员的全覆盖,在内容上做“减法”,突出廉洁主题,给出了立德向善的 “正面清单”,体现了我们党全新的纪律观、廉洁观。
《准则》条文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普通全体党员的基本自律规范,在内容实质上趋向于道德规范,体现在要求党员方面以德为先的原则。把道德纳入纪律,《准则》不是模糊了纪律和道德,相反是纪律要求党员更严了,是从高的要求。党员首先要品质过关,有才无德的不是真才。我个人认为:对党忠诚是一个党员最好的品质,同时也是最好的能力,因为“忠诚”是一种可贵的品质,没有这种品质的党员再有能力,也只能得到一定范围少数领导干部的认可,永远也不会得到群众、大多数党员和组织的认可,最终还是没有能力。能吏落马前都是叱咤一方的风云人物,而能吏落马的根源就在这里,能吏缺乏的恰恰就是这些弥足珍贵的品行、品质——对党忠诚老实。公民道德规范相对于公民来说,是对公民的软约束,一种倡议、导向和教化,而把公民道德写进《准则》,相对于党员来说就是硬约束,党员要自律、自觉遵守,是从高不从低的要求,是以德治党的表现,根本上讲是从严治党的表现。
第二个层次,对党员领导干部提了更高的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身居要职,位高权重,面对的诱惑更多,拒腐防变要有更高的修为,对于极易膨胀的私欲要有更加强大的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能力。2000年3月15日,朱镕基会见了前来采访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中外记者,在回答记者有关“您希望中国人民在您离任之后最记得您的到底是哪个方面?”的问题时,朱镕基这样回答:我自己所做的工作是有限的。我只希望在我卸任以后,全国人民能说一句,他是一个清官,不是贪官,我就很满意了。如果他们再慷慨一点,说朱镕基还是办了一点实事,我就谢天谢地了。
一个大国的总理,最高行政长官,引以为荣、津津乐道的政绩可谓枚不胜举,但朱镕基同志对自己的评价期望是如此的朴实、简单,不知道一些追求浮华显绩,纵横捭阖一方,讲起规划宏图唾沫四溅的政绩饥渴症患者,听到此话,看到此言作何感想。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的权力,是公权力,公权力的属性就是一个“公”字——公平正义。廉洁自律是一个官员的品质,可以更加彻底直白地说,尤其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讲,就几近等同于一个官员的执政能力。因为,当前不乐观的看法,党员领导干部各种综合能力中这种能力最为珍贵难得。朱镕基同志的话正是基于对这一点刻骨铭心、痛心疾首的深刻认识。他批了那么多项目、拨了那么多资金,落实项目的党员领导干部根本就不存在有没有能力的问题,仅仅就是一个廉不廉洁的问题。正如市三纪工委熊峰同志曾撰文讲过,“党员领导干部要习惯过寻常百姓生活”,在我们的观念里要彻底揉碎、抛弃两千年来的官本位思想、官僚主义。党员领导干部并不是拥有更多超越党纪、法律而肆无忌惮的特权、资本和机会,恰恰相反,党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约束更严、加在身份上的条条框框更多。为官不易,不是难在工作,而是难在对廉洁自律品质的坚守。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把握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他的良心就是社会的良心;领导干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把握的是廉洁自律,他的纯洁就是执政党的纯洁。
三、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对比现行《条例》,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内容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原《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万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7万余字,新增、去除、修改条文比例高达近90%,有的章节达100%,也可谓是“脱胎换骨”。
新《条例》的一个重要特色是“纪法分开、纪法各表”,纪律的归纪律,法律的归法律,一方面使得纪律挺在了法律前面,比法律规定更加严格,对党员提出比老百姓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避免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情况;另一方面也使得纪委和司法部门的工作更加泾渭分明,避免了工作上的重复交叉、纪委成了党内的“公检法”。
正是因此,原先十大类纪律中与法律重复的贪污贿赂、经济秩序、财经纪律、渎职行为、社会管理等类别被取消,重新被归纳为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类,虽然数量上少于原来的十大类纪律,但却完全做到了“纪律姓纪”。
违法必先违纪,党纪严于国法。之所以说“严于”,就是作为党员干部,不仅要遵守法律,还要遵守党纪,从逻辑上说,党纪是更高标准的要求。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明白为什么王岐山同志把“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就是治本”称为“治本”之策。毕竟,抓人不是目的,判刑不是目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才是真正的目的。换句话说,把党纪和国法分开,其真正的目的是防微杜渐、预防腐败。这也就是为什么王岐山同志说,“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总之,《条例》、《准则》的修订,是党的一件大事,相对于纪委战线的同志应有更多的领悟和把握,直至贯彻到、执行到具体案件的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中去,最终让《条例》、《准则》用起来、活起来,发挥作用起来。(作者系新街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